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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3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保监会明确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限制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陆敏今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修订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形成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办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在加强股权管理方面提出相关要求。一是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二是结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三是增加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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