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财政政策,其中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举措更是备受关注。
根据政策规定,中央财政贴息条件包括两项,一是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二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合同申请。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包括,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试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分为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全国性名单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地方企业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方性名单是湖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10个地区,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在申请流程方面,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中央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
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