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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3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组上市造假纳入欺诈发行
本报记者 祝惠春

近日,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其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扩大证券支付工具范围,对证券交易所相应板块授权规定作出了概括性调整,为深化市场化改革预留空间。

引发市场关注的是,明确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等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标的资产财务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也应认定为欺诈发行,从而将此前颇受争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正式纳入欺诈发行范畴。“兼并重组是资本市场完成新陈代谢的一种途径。优化兼并重组机制,有助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资源配置。”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表示。

一直以来,欺诈发行可谓证券发行市场最大毒瘤,不仅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稳定,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相关人士表示,在原证券法体系下,一直未能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认定为欺诈发行,因而对IPO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虚假陈述处罚力度不大。此次修改重组办法,将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造假受到最严厉打击,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后,根据新证券法及相关退市规则,欺诈发行责任主体不仅将被处非法募资1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或将一退到底。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重组上市与IPO具有同等性质,重组上市可能是控股大股东的改变,也可能是公司业务的改变,重组上市应和IPO一样重要,要作出相应信息披露管理。

过去一些企业通过重组上市或者叫借壳上市,就是为了规避IPO审核,所以要防止制度套利,对重组上市应该更加谨慎地监管。如果缺乏严格监管,就是制度的不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重组上市条件和标准应该不低于IPO标准。如果出现了重组上市重大欺诈,或者重大违法,也要强制性退市,同时也要负责对投资者全额赔偿。加大重组上市违法成本,才能防止制度套利。

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指出,新证券法在欺诈发行认定方面有两个变化。一是突出了“公告”,而不再是“核准”,只要对外公布信息含有虚假内容,就可以认定为欺诈发行,至于是否已发行或尚未发行,则不是新证券法判断标准;二是新证券法不再提及“欺诈”二字,而是关注“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新证券法以重大性为核心,有别于旧法中过于宽泛的“欺诈”。

业内人士表示,过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现象的发生,与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有直接关系。此次以刚性、强硬的制度来约束和震慑重组上市造假行为,也是践行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回应了市场呼声。

刘锋表示,随着市场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对中介机构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估值、商誉定价、资产评估、权益界定等方面都会对中介机构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同时对监管机构全流程行为监管、审慎监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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