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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3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假冒慈善机构骗捐依法从严惩处
本报记者 李万祥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孙某某、蒋某诈骗案是一起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

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定,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孙某某、蒋某已着手实施诈骗,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诈骗犯罪是结果犯,一般情况下只有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说,诈骗犯罪,疫情防控期间从严惩治。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一则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

案例显示,犯罪嫌疑人蔡某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捐款。当天16时至22时,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8800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人民币3000元。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胡永平提醒,在我国,无论是组织还是机构以团体名义做任何事情都需要合法合规的资质,否则就是非法的。根据我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企事业单位、个人、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等,均不得直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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