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催热了网络直播行业。各大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诸如游戏、在线聊天、个人演唱等多种内容。但在看直播、玩直播之余,一些版权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
“网络直播用户基数较大,网络平台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要引起注意。”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侯荣昌认为,网络直播平台应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止发生侵权行为。
比如,网络主播对直播享有著作权吗?侯荣昌认为,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需要看直播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主播的直播活动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具体情况。有些网络直播内容是与粉丝聊天互动、直播日常生活等,这种直播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些网络主播可能会表演自己编写的歌曲、舞蹈、视频等内容,这种直播内容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直播中播放音乐可能侵犯表演权。那么,什么是表演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
“对于网络主播翻唱歌曲、播放音乐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侵犯著作权中哪项权利,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有部分观点认为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播放音乐应该属于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行为。”侯荣昌说,如果主播事先没有经过音乐作品词曲作者许可,就演唱相关音乐或者播放音乐,并且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也要“长点心”,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乐,应尽量事先取得版权人的许可,避免法律风险。
需要提醒的是,现在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视频存储功能,某些热门主播会将其直播内容存储于直播平台,方便在下播期间用户浏览。如果这些存储的视频中使用了没有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就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侯荣昌表示,网络直播平台大多与主播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应该对主播直播行为具有更高的监管义务,网络直播平台不能一边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免除自己的义务,另一边却与网络主播分享网络直播收入,这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规则。
由此,平台一方面需要制定规则,向平台主播宣传著作权保护知识,加强他们的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可以充分征求主播意见,通过批量与版权方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购买音乐作品供主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