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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块地”改革的前世今生②
“三块地”究竟怎么改?
本报记者 乔金亮

在农村“三块地”改革中,征地制度改革是最难啃的骨头。此前,我国施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缺陷。对此,改革一是缩小征收范围,二是规范征地程序,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

2019年8月26日对“三块地”改革和亿万农民而言,都是个值得记住的日子。在当天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获得通过。

在农村“三块地”改革中,征地制度改革是最难啃的骨头。此前,我国施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缺陷。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征地制度改革着力在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上取得突破,在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等方面积极实践。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表示,过去地方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在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集体占有份额过低。而相关改革一是缩小征收范围,二是规范征地程序,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从各地试点看,突出变化是“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在程序上前置,即必须先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方可启动征收程序。

“原来的多项法律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新修订的法律对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界定。

在此前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法律还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要求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极大地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从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改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在魏莉华看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同地同权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也是“三块地”改革一大亮点。

据了解,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就曾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但进展不大,也未能获得法律支持。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鹏分析说,因为与法律相冲突,许多用地单位不敢用这类土地,银行也不接受此类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三块地”改革试点肯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等地位,有利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

从浙江德清敲响全国“第一槌”,到贵州湄潭率先在西部地区“破冰”,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整治入市等多种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介绍,德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超过1万亩,如果都上市交易,不仅可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带来20亿元以上收入,还能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土地支撑。

试点过程中,河南长垣、山西泽州、辽宁海城等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调整入市建设乡(镇)工业园区,为促进乡村产业集聚、转型发展提供了平台。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获得收益178.1亿元。其中,浙江德清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83宗、1347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净收益2.7亿元,惠及农民18万余人,覆盖面达65%。

韩俊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体看,试点地区的“三块地”改革坚持了“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3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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