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关注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个养老服务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郭静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于近日正式批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1月13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出台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它区别于一般推荐性标准,社会各方都要依法强制执行,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介绍,我国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2.5亿,正面临全球规模最大、速度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老龄化进程,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制定实施标准可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让老年人安全养老、放心养老,享受高质量养老服务。

那么,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据从何而来?规范了哪些方面内容?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说,为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民政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自2017年起组织开展了大范围、拉网式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3年来,共批准下达了50余项养老服务领域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解决隐患问题40多万项,有力提升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这项标准编制的主要指导思想就是要总结实践经验,建立养老机构服务安全提升的长效机制,目的是为了老百姓能够看得懂、养老机构经过努力能够达得到、养老院服务人员能够操作、监管部门监管有据可循。”

据悉,《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明确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了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个方面内容,是目前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容易受到人身伤害、迫切需要统一规范的主要情形,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守住安全“红线”。

“总体而言,我国养老服务业仍处在起步阶段,服务机构良莠不齐,服务不规范、安全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高晓兵指出,2018年底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取消了原来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把事中、事后监管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制性标准的出台,与即将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措施相互衔接起来,共同构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确保养老服务既放得开、又管得住。

“从养老服务组织来说,依托标准能够实现自身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最大限度地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从消费者来说,依托标准能够实现服务信息的有效传递,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从养老产业发展来说,依托标准能够实现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行业的信息互通、融合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负责人陈洪俊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快养老服务标准制修订步伐,支持立项出台一批急需的标准;依托现有的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培训和现场交流活动,进一步营造学标准、用标准氛围;启动征集下达一批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在实践中总结推广更多养老服务标准化创新经验;配合民政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化专家库,持续壮大养老服务标准化力量;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合作,依托中国实践适时提出养老服务的国际标准提案。

高晓兵透露,为了便于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充分做好实行强制性标准的准备,该标准规定了两年过渡期。在此期间,民政部将分类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对标达标,对条件比较好的养老机构鼓励他们率先达标,对条件差一点的养老机构要督促、甚至给予一些政策倾斜,尽快补上短板。为此,民政部已经部署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下一步,民政部还将对照标准要求逐项细化,形成便于操作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照检查表,制定出台有关执法检察的规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确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养老服务的各个工作环节贯彻落实到位。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