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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注意!这些金融产品“销售套路”违规!
本报记者 郭子源

“我行新推出一款‘财富1号’投资性保险产品,近期大家都在购买,您也赶紧行动吧。”当收到类似银行营销短信时,你可曾想过,这款投资性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其实并非银行,而是另有他人?

“A产品年化收益率4.5%,B产品月复利5.12%计息。”当看到关于收益率的表述时,你是否会去翻阅理财产品说明书,并对该信息进行核实?

面对防不胜防的“销售套路”,受信息不对称影响,金融消费者往往成了弱势群体。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种种不规范行为即将迎来监管层的“重拳整治”。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并于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与此同时,央行也正在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记者调查梳理,目前金融产品的“销售套路”集中在4个重灾区。一是金融机构将代销产品混为自有产品销售,欺瞒消费者;二是夸大产品收益,有意规避风险提示,误导消费者;三是刻意规避监管部门对“销售过程实施录音录像”的相关要求,导致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缺乏维权证据;四是采用不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违规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通知》明确提出了“八不得”禁止性规定: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在销售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产品时,不能对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能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央行相关负责人说,金融消费者要对假借政府公信力为自己“贴金”的销售行为提高警惕,这种手法往往更具隐匿性。

具体来看,部分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故意偷换概念,把产品“已在监管部门备案”“已经监管部门审核”等信息异化成“监管部门对该产品提供安全保证、提供信用背书”等信息,误导消费者忽视该产品的投资风险。

为此《通知》要求,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已逐渐进入社交网络,如“朋友圈广告”。然而,此类行为今后将可能涉及违规。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也就是说,发朋友圈营销产品可以,但这个营销信息必须是经过金融机构审核的、规范的信息,不能是业务人员自己随意编写的信息。

此外,针对当前部分金融类APP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央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突出了“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消费者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如果消费者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了自己的金融信息,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停止使用并删除前述金融信息。”央行负责人表示,如果发现金融机构收集、存储的金融信息有误,消费者有权要求其予以更正,提出投诉。“如果对投诉结果不接受,消费者可以向央行投诉,即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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