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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东燕
要实现对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

要实现对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应该关注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人数据的特性和法律地位。数据本身是一种代码,具有可再生性和可分享性。关于个人数据法律地位的争议,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个人信息是权利还是利益?是否为单一的权利?是私权还是公权?第二,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框架问题。刑法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有四种: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和公共秩序保护模式,由此可以从中得出四方面的观察结论。第三,刑法现有保护框架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规制数据滥用的行为,二是对个人权利的刑法保障明显不足,三是没有办法准确体现行为的不法性质,四是保护不足与过度犯罪化并存的问题。最后,如何调整,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和所侵犯的法益性质采取不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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