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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轮驱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 周跃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依靠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发展和就业的有效举措,对于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首先要深刻认识我国营商环境的基本内涵、现状,明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路径和方向。

优化营商环境任重道远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事实上,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区域内的企业经营的好坏,最终对经济发展状况、财税收入、社会就业等产生重要影响。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理解起来,具体应包含四个基本的要素:市场准入、政务服务、市场主体保护和监管执法。

近年来,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加大力度。前段时间,世界银行公布了《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的营商环境排名全球第31位,较去年提升15位。尽管成效显著,但还要看到,我国营商环境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和方向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激发市场活力,就是要把该放的权放到位,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让企业家有用武之地。”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第一,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开办企业流程。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此外,要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碰到的难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一是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二是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三是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四是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此外,要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真正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第四,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实现监管全覆盖。一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二是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三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四是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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