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申请、评估,尤其是退出机制有了明确说法。其中,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自2006年10月份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创新与传承、互联网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非遗保护和管理有了更多可操作、可借鉴的实施举措。
新颁布的《办法》完善了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将之前规章制度中的“可退出”提法明确到了谁退出、怎么退出等,更具操作性。具体来说,有如下5种情况就可进入退出程序。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是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可以说,这5种情况深究起来,是国家对非遗传承人提出了锤炼忠诚、坚定、执着、朴实的要求,是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的期待,以及规范对去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把人文关怀融入到了具体实践中。
“重申报、轻保护”,一些地方的非遗保护工作亟待改善。两年前,苏州、连云港探索实施了传承人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取消资格,对个别传承人约谈警告,停发补助。两年前,湖南省开始对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实行常态化考核,要求传承人必须履行培养接班人的义务,对于不合格者,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取消传承人资格。这些实践为制定合理有效的国家层面规章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更进一步看,退出机制的确立,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评估、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非遗传承人的身份,不仅是荣誉、能力、创业资本,更要体现责任和效果。只有在管理中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支持传承人在提高技艺上苦练本领,鼓励传承人增强传承的生命力,尊重传承人的付出和权利,才能使非遗得以实质意义上更好地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