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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2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提升国有金融企业股权交易透明度
本报记者 董碧娟

财政部12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通知》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封北麟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是继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9月财政部发布《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后又一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

封北麟认为,《通知》作为配套性的措施,是对此前发布的两项政策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是财政部门具体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当前各地各级政府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的一种规范和纠偏。

《通知》明确,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现行管理体制,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通知》明确,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被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金融企业共同持股的,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增资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封北麟表示,自2018年6月《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地各级政府都在加紧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由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触及财政、国资、金融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督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国有金融和非金融企业等多方面的管理职责和权益的变化,改革复杂程度高,难度较大。今年9月财政部发布《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摸底核实国有金融资本分布情况。伴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有所增加。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专门发布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国有金融企业股权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封北麟表示。

财政部要求,被增资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

根据《通知》,投资方为境外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被增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以被增资企业评估价值和投资方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

“《通知》一个重要特点是贯彻法治原则,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方面,首先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尊重国有金融企业正常合理依法的增资扩股行为,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依法行政特色明显。”封北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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