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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与供给质量亟待提高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课题组

据经济日报社组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2018)”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经营方面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资金流动性约束问题。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龙头企业,都面临着供给型信贷约束,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仅靠正规金融机构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求。这说明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供给还存在很大发展空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势下,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升农村金融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一,要创新农村金融宏观调控水平,用非市场化机制撬动金融资本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盈利能力有限、经营风险不确定、生产周期长、缺乏有效抵押物等问题,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其融资支持的积极性。因此,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发展初期,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为农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同时,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方面,我国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2019年7月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为了引导各地打好财政撬动金融和保险服务“组合拳”,拟在各省(市、区)采购创新试点服务事项,推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风险高问题。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培育农村经济增长动力。同时,建立健全农业担保体系,可由政府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赔偿基金,牵头成立融资担保公司,以缓解涉农贷款无抵押物和融资难问题。

第二,要创新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推动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针对农村金融产品少、服务种类单一的问题,金融机构可结合各地不同农业品种发展特性,因地制宜开发出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

另外,对于生产规模较大、商业模式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主板、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对于治理架构较为健全,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规模涉农企业,也可通过参与场外市场吸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

针对扩大农村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帮助企业提升抵抗风险能力。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从2016年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及农产品的“保险+期货”模式,即农户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协议保障农户的收益,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最终实现三方协作,双重保障,分散风险。

此外,针对出口农产品的农业主体,农村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增加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情况下,及时开发出更多有针对性的衍生产品供企业选择,进一步加强企业风险应对能力。

近年来,传统银行、电商巨头、新兴互联网公司也纷纷开展农村金融布局。蚂蚁金服、京东金融、什马金融以及布谷农场等互联网金融机构都面向农村市场设计了相关互联网金融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以及农村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持。 (执笔:裴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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