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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资本市场全面深改纵深谈⑤
增强司法供给 提高违法成本
周 琳

根治资本市场各种乱象,一方面,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提升监管威慑力;另一方面,有必要从立法方面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提高法定量刑幅度。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司法供给,应处理好行政、立法、司法等部门的关系,厘清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则的界限。

近日,上市公司风语筑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李晖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这是今年以来第17个因涉嫌违法违规被逮捕的上市公司高管。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各类问题也接踵而至,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有的问题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离开了顶层司法设计,单靠行政力量、单一部门、单一手段尽管看似高效,实则难以根治问题,还容易引起后续市场争议;有的问题看似不大,其实牵涉利益较多,这些问题屡禁不止的背后是上市公司等涉嫌违法主体经常只被“罚酒三杯”,不痛不痒;还有的问题久拖不决,无法可依,只能依靠民间调解和妥协解决,这反映出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体系建设的滞后。

要根治资本市场各种乱象和问题,当务之急是以问题为导向,加快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一方面,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提升监管威慑力。遵循我国中小投资者较多、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的实际,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抓紧推动民事赔偿制度。既要根据现有条件和资本市场发展实际,加快提升稽查执法效能,强化案件分层分类分级管理,集中力量查办欺诈造假等大案要案,又要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提升案件查办效率,大幅精简审批备案事项,优化审批备案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问题和风险扼杀于萌芽之中。

另一方面,有必要从立法方面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提高法定量刑幅度。同时,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帮助投资者以零成本、低成本方式维权。必须看到,有些行政手段推出过快、过密、过猛,有可能让市场交易难以“消化”;少数行政手段尽管出发点很好,但在客观上可能给市场交易带来不必要的干预。减少行政干预,归根到底还是要依仗法治化力量。行政手段固然高效、灵活,成本较低,但其规范性不如法律法规长久。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过程中,要避免过度行政干预,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作用,给市场相对明确的政策预期。

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司法供给,应处理好行政、立法、司法等部门的关系,厘清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则的界限。掌握好“权力清单”,明确行政部门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

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司法供给,绝不能忘记国情、社情和民意,在完善证券投资领域法律法规时,应优先考虑中小投资者保护,解决投保领域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司法部门要与证券监管部门配合,加大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从股票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推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尽责归位以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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