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失信者进行惩戒,是引导全社会重视信用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现实中一些失信者是因一时糊涂,或对法律法规理解认识不足,或对信用惩戒重视度不够高,对各种诱惑把握不够,导致出现失信行为。事实上,不少失信者一方面坦诚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处罚,另一方面也在深刻反思自身失信行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这种渴望重新出发的想法,应该受到肯定和鼓励。如果失信的“污点”永远“记”在那里,任凭失信者做再多努力也不能弥补,不给其重新上路的机会,也不利于信用建设的长足发展,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可喜的是,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给失信者修复信用的机会,在吸取过去教训的基础上,丢掉包袱,有所作为。当然,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让失信者用行动弥补过失,展现诚意。而且,每个失信者的失信情况不一样,采取修复措施的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加大监督力度,防止“暗箱操作”或出现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