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见稿》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法人银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总资产要求、放宽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要求。
□ 规模相对较小的外资银行可能更受益于开放举措,未来可能会明显扩大业务布局。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外资银行监管。
“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文件有三个,分别是国务院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原晓惠表示,“总体来看,《条例》是明确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总纲领和方向,而银保监会的两个文件是对《条例》的落实和细化。”
记者了解到,《条例实施细则》与《条例》修订基本同步,主要从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清算、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监管提出总体要求。条例第一版最早于1994年颁布,迄今为止已经历过1994年、2001年、2006年、2014年和2019年5个版本,相对应《条例实施细则》也有5个版本,另外还有一个2004年修订版是颁布方由中国人民银行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后的新增修订版。
原晓惠表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更具体、详细,是银保监会用于规范外资银行行为的实操手册。如《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机构设立部分,在《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细化为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代表处、支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设立或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多个方面,且每一节都会有详细的要求和具体审批流程。《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修订也更加及时、频繁,自2006年第一版以来,已修订4次,最新版为近期颁发的2019年版的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博鳌论坛以来,我国新一轮金融对外开放举措稳步推进,其总体原则是实施内外资一致原则,包括此前的取消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比限制、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放宽外资银行设立机构条件等。“开放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如此次《征求意见稿》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法人银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总资产要求、放宽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要求等。”原晓惠表示。
令人关注的是,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逐步推进,对国内银行业会产生哪些影响?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外资银行将稳步推进业务布局,不会太激进。不少外资银行自身比较注重风险管控和投资回报,短期内不会大规模进军中国市场。
“竞争压力主要集中在多元化业务上。外资银行的资金和客户基础不如中资银行,但其在高端财富管理、衍生品交易等业务上有丰富经验和竞争优势。” 原晓惠表示,中小银行的竞争压力相对较大。相比于汇丰、花旗、渣打等规模较大、发展时间较长的在华外资银行,规模相对较小的外资银行可能更受益于开放举措,未来可能会明显扩大业务布局。
也有专家表示,中外资银行的优势互补将明显突出,中资银行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资金和客户优势,外资银行拥有多元化的产品种类和管理机制,双方合作将迎来更大收益空间。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对外资银行而言,未来业务的开展或将发生改变。比如,外资银行或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业务加大布局。从地区上看,外资银行在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的布局相对密集,且业务投入相对集中,未来也将在这些区域继续加大布局。
“从业务上来看,不少外资银行将‘走出去’的中资客户作为在华服务的重点客户之一,特别是成长壮大的独角兽企业。他们凭借综合化、一揽子金融服务平台、海外丰富的网点机构以及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通过与母行集团协作,为中资企业在海外市场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服务。”原晓惠表示,此外,审批流程的优化对于外资银行也是一大利好,将更有利于其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