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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0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要讲究效率
胡建兵

日前,《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当下,越来越多的房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北京通过出台条例的形式,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予以规范,也为全国其他地方做了示范。事实上,一些居民之所以不愿意缴纳维修基金,关键在于一旦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存在着支取难的问题。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率不高,当房屋出现电梯年久失修、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时,业主首先想到的是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然而,在支取资金用于维修时却相当困难。按照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造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接受。这两个2/3人数签字同意的“保障线”,实际上成了“高门槛”,使一些房屋被阻滞在应修未修状态。

因此,既要确保有足额的维修资金,更要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要适当简化对如电梯改造、维修等需要提取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有效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此外,也可探索建立维修基金应急基金,即从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单列出一部分,用于小区紧急状态下快速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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