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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0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考试作弊量刑标准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对外发布,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共14条,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规定: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认定为“作弊器材”。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适用规则等内容。

据统计,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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