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祝惠春报道:日前,《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简称《重组办法》)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重组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蔡建春表示,本次修改旨在准确把握市场规律,理顺重组上市功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积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将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制度,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多元化退出渠道和出清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组办法》修改后,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同时,将继续严格规范重组上市行为,持续从严监管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乱象,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这次修订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适度松绑,明确了鼓励上市公司开展行业整合或产业升级,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为新经济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体现出管理层对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持,对不合规重组从严监管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