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部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
□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记者李延霞)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本次修改两部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将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刘福寿表示,两部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
“比方说,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空间。我们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他说。
两部条例的修改还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
“我们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两部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刘福寿说。
据他介绍,修改两部条例的过程中,我国坚持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等原则,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道路。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刘福寿表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了“鲶鱼效应”。“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他说。
条例修改后,如何平衡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发展?“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个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刘福寿说。
他表示,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刘福寿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