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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0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同股不同权“破冰”应顺势而为
周 琳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近30年发展,一些制度或技术壁垒正在逐渐破除,同股不同权的改革具备了“破冰”的条件。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同股不同权这一新模式要在A股市场落地生根,仍需要各方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

日前,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上市申请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将成为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首家同股不同权企业,由此引发市场热议。

同股不同权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AB股权架构。即将普通股分为A类和B类,两类股票在除投票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上完全一致。另一种情况是合伙人制度,即少数采用合伙人制度的科创型企业赋予部分持有股票的合伙人提名或任命多数董事的权力。在已到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中,绝大多数是采用双重股权的互联网公司。

从目前的实践看,同股不同权的架构既有利于留住创始团队,又有利于为企业融资带来便利,还能保住初创者的股权“指挥棒”,比较适合于高风险、高变动、资金密集型的互联网企业。总体上,这一股权架构有利于企业平衡融资方和管理方的利益关系,有利于解决短期内大量资本介入和企业控制权之间的矛盾。

从部分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看,是否接纳同股不同权企业,与各地交易所的发展路径、当地法律体系、竞争需要等多重因素有关。过去,A股市场没有同股不同权的企业。这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科创类企业数量、配套制度体系建设等支持“同股不同权”的环境还不够成熟。比如在公司法层面,对采用“代理”制度的双重股权架构没有明确的鼓励和支持。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近30年发展,一些制度或技术壁垒正在逐渐破除,同股不同权的改革具备了“破冰”的条件。

从宏观层面看,作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率先试点同股不同权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科创板设立的初衷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企业。从这一定位出发,探索同股不同权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符合科创板设立的宗旨,也符合服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

作为坚持科创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遵循大的改革方向顺势而变、应时而动基础上,各方理应推动更多采用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科创型企业借资本市场之力谋求更大发展。双重股权架构究竟是不是有利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公司发展效益,市场自然会给出检验结果。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同股不同权这一新模式要在A股市场落地生根,仍需要各方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首先,对信息披露要严格管理,夯实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核心的科创板监管制度,对恶意收购、侵害投资者利益等问题要严格查处;其次,完善法治环境和交易所制度,用配套的退市制度、大股东减持制度、企业辅导上市培训制度等为拟上市企业保驾护航,防范个别不法分子打着创新股权架构的“旗号”谋取不正当私利、坑害投资者;再次,让这一新架构彻底落地,还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应选择在机构市场中加快试点,再审慎向外推广,要给予投资者、交易所、监管部门等市场各方充足的磨合时间和试点总结的空间;此外,应规范私募基金发展,让未上市企业不再为恶意收购、破坏管理架构的行为担心,真正一门心思苦练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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