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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0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市场主体创造法治保障营商环境
瞿长福

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道路上,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打造让企业家、创业者安心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是从中央到地方多年来努力追求的目标。这些年,我国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创造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发展环境方面取得了扎扎实实的进步。不过,与建立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比如,在备受市场关注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还有不少“玻璃门”或者“硬关卡”。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准入政策方面,对民营企业违法违规设置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等情形,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

比如,被媒体曝光的一些违规收费问题,就是少数地方违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经营服务的政策规定的表现。有些地方企业反映注册容易取证难,就是因为有些部门放权不彻底,把原来的职能转移给中介服务机构,而这些中介服务机构又以评估、评级、咨询、评审等名义设置各种门槛,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

再比如,长期为市场诟病的拖欠账款问题,这些年中央几次三番发文整顿、专项治理,但从经济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仍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是利益问题,一些部门、地方和集团只有自己的“小算盘”,没有经济长远发展的“大棋盘”;更是认识问题,属于“小心思”,对民营企业总是怀着各种偏见和情绪。在这种“小格局”和“小心思”的影响阻碍下,中央精神对企业的“政策红利”被减损,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创业激情受到挫伤,企业研发创新、做大做强的信心与市场研判受到影响。

改善营商环境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在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针对性的同时,从根本上建立管长远的法律和制度,依靠法律制度建立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高质量的营商环境,提振企业投资信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喜的是,这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从各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制度性规定。相信随着《条例》的通过实施,一个健康有序、稳定公平透明、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将离我们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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