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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9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高违法成本净化市场
——二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周 琳

日前举行的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提出12项改革清单,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等内容引发了市场关注。

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不是新问题。今年2月份至今,从中央政治局到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再到证监会,均反复强调要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严厉查处欺诈违法行为,相关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与多年来金融领域净化市场取得的成绩相比,违法成本过低始终是市场“痛点”,由此引发了投资者被违法犯罪分子反复欺诈、市场同类案件多发、累犯惯犯长期存在等一系列问题。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现实需求、投资者保护需求面前,我国金融领域尤其是资本市场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从法律环境看,目前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仍为多年前制定的,与通过欺诈、造假等行为获得的巨额收益相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从近几年提高违法成本的实际进展看,违法成本的提升与市场期待仍存在不小差距。除加大罚款金额外,刑事方面的处罚力度仍未见改观,立法推进的进程缓慢。究其原因,与资本市场的法律多元化有关。目前,对某一法律条款的更新或修改会对其他法律产生影响,修法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牵涉部门和利益非常复杂。

从执法层面看,依靠行政手段居多,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处罚罪名不足、处罚轻、犯罪成本低始终制约着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成熟资本市场对欺诈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往往十分严厉,而且更多依靠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

从市场参与主体看,部分上市公司利欲熏心,为了达到成功上市、“圈钱”、并购重组等目的,不惜欺诈发行、信披违规、财务造假,市场累犯、惯犯增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正是违法成本过低以及市场主体诚信缺失。

要从根本上净化市场,解决违法成本过低问题,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提高法律和监管的震慑力。一方面,增加资本市场司法供给,推动有关方面加快修法修规进度,修改《证券法》《刑法》,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依据实际情况,继续明确资本市场罪名种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另一方面,引入现代高科技手段,针对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日趋多元、隐蔽、智能化等特点,加大穿透式监管、协同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尽快解决稽查线索难、取证难和举证难等问题。

解决违法成本过低问题,还要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的市场环境。科学设置激励和约束机制,让广大上市公司没有动力、没有必要也没有需求去琢磨违法犯罪行为,让市场其他参与主体能够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

解决违法成本过低问题,还应加强基层金融监管力量,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做到抓小抓早、防微杜渐。多层次资本市场要建立健全监管问责制,由于监督不力、隐瞒不报、决策失误等造成重大风险的,要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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