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各地不断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速度。上海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破解“僵尸企业”注销难;内蒙古出台方案,2019年内将实现全区区属“僵尸企业”基本出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为审理“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提供规范性指引……
所谓“僵尸企业”,顾名思义,是指那些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债务负担较重、需要依赖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一些产能过剩行业。党中央、国务院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 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工作一直在持续推进。然而,由于“僵尸企业”成因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牵涉部门众多,在处置中存在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此有畏难情绪,步子迈不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生有死”“有进有退”本应是市场常态,“僵尸企业”已经失去了自身造血功能,却依赖“输血”维持“僵而不死”的状态,占用土地、资本、劳动力等大量宝贵的要素资源。从表面上看,有些地方非要硬撑,对“僵尸企业”给贷款、给补贴,似乎维护了就业、金融和地方经济的稳定,但实质上却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引发各种结构性矛盾,更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阵痛,但不能因此而止步不前。只有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才能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促进产业优化重组,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今年7月30日举行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明确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必须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近期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要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
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置。不搞“一刀切”,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要解决好“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用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的支付。同时,继续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夯实责任,强化协调,精准施策,做好转岗就业、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发挥好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的托底作用,确保没有能力再就业人员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