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关注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贫困群众“救命钱”岂能乱用
本报记者 董碧娟

无论是哪一级财政部门,哪一名干部,都不能乱动贫困群众的“救命钱”。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如何才能确保每一分钱用在脱贫攻坚“刀刃上”?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哪些情形会被追责。

“当前,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了财政扶贫资金安全和精准使用。例如,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骗取、套取和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财政部门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化违规管理使用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有效,是财政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办法》以加强资金违规管理使用责任追究为着力点和突破口,体现对损害群众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违规管理行为“零容忍”,有力推动财政扶贫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办法》针对当前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地问责开展情况,总结梳理了10种追责情形——

一是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二是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三是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四是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五是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六是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七是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八是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九是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十是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办法》规定的上述情形,无论是哪一级财政部门,无论是哪一名干部,一旦触及,都要严格追责问责,决不讲特殊、搞例外。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推进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维护《办法》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该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部门要狠抓《办法》贯彻落实,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有规必依、执纪必严,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