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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8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为混而混”

翁杰明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近日印发的《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助于“双百企业”打通堵点、解决难题。商业类子企业尤其是新增企业原则上都得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改革不是“为混而混”,要坚持“宜混则混、宜独则独、宜参则参”的原则,要在“引资本”基础上“转机制”。对于那些轻资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要大力推进科技类股权、分红权激励,包括骨干持股,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运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于那些资产比较重的企业,股权激励方式不一定合适,可以探索超额利润分配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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