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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五部门部署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
农民工“护薪”有据可依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韩秉志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门印发《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采取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因素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大与处理难度大态势并存。人社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99.1万件,同比上升19.2%,案件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同时,劳动关系复杂化、争议主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带来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

“虽然各地仲裁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完善制度、优化程序、深挖办案潜力,但案件超审限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影响到农民工当事人的获得感。”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仲裁机构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将今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限期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将采取包括畅通仲裁“绿色通道”、增强案件处理效果、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等数项超常规措施。在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效率方面,要求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当天立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有关事项,落实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将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30日内;在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方面,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民工申请依法主动收集证据,适用先行调解、终局裁决等规定,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重点问题,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落实保全、执行等联动机制,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这是继2017年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2018年全国各省级及多数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裁审衔接机制后的又一项重要成果,旨在切实发挥仲裁准司法制度的“前置、终结、三方、效率”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5部门要求各地下一步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形势,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各地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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