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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7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经大咖上头条】周琳:财富管理行业“防雷”须划清权责界限
周 琳

财富管理行业“踩雷”的权责界定并不清晰,可能引发后续赔偿流程长、基金清退难、诉讼追索难等问题。要让财富管理行业提高“防雷”能力,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参与各方的权责,清晰划定私募基金销售、代销业务行为,划清托管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的权责界限,加大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最近,诺亚财富涉嫌“踩雷”导致投资者可能面临亏损一事引发市场关注,这已经是2017年以来财富管理机构第11起“踩雷”事件。在此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29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中,有300余家已被注销登记。

与“踩雷”事件本身相比,投资者更关心后续赔偿问题。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财富管理行业“踩雷”的权责界定并不清晰,由此可能引发后续一系列赔偿流程长、基金清退难、诉讼追索难等问题。

一是可能涉及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由于部分“踩雷”的私募基金投资了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标的,这些私募基金还可能通过募集资金等方式再借给其他市场主体。一旦企业自身“暴雷”,则会疲于应付投资人,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追讨对外债务,有些债务人也趁此乱局,一再推脱责任,由此带来繁琐的“连环债务”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负债企业与投资者都可能是不同程度的受害者,尽管这些债务不会因为债权人“暴雷”凭空蒸发,但实际赔偿责任界定和债务追索并不容易。

二是涉及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责任界定问题。部分投资者不能严格区分托管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以为大型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基金托管人的私募产品相对安全。一旦私募基金产品发生“暴雷”,投资人往往集结起来到托管人所在地投诉,希望银行和信托等大型金融机构出面赔偿。但在实际案例中,除了诉讼周期长、资产变现估值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少被提及等问题之外,托管机构能够承担的责任目前比较模糊,“赔还是不赔”在业内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托管机构并没有法律依据对外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财产权利并开展基金财产保全;有人却主张,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商业银行等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能“托而不管”,应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三是涉及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权责界定问题。由于部分私募基金是通过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和独立的基金代销机构、信托公司、银行等“通道”代为销售,有些代销机构甚至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组合、智能投资顾问、定制化产品配置等“灰色”服务,这就引发后续一系列基金“暴雷”或者大幅亏损之后,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赔偿权责界定问题,即亏损到底是由代销机构智能投顾业务引发的,还是由基金管理机构引发的,目前并无明确说法。

财富管理行业的权责界定问题,一方面关系“事后”投资者保护切身利益、索赔诉讼效率、后续基金清算流程等多方面问题;另一方面关乎“事前”资产管理产品规范运营、销售、托管、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来不得半点马虎。

要让财富管理行业提高“防雷”能力,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参与各方的权责。首先,应清晰划定私募基金销售、代销业务行为,明确界定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以及智能投顾、基金组合等服务范畴及“底线”;其次,划清托管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的权责界限,设置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参与财富管理行业的“红线”,科学合理处理好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再次,继续加大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尤其是在复杂的民间借贷追索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征信系统,打击“老赖”,提高违法成本,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应收账款私募基金的“三角债”问题。

(本栏目话题由今日头条提供大数据分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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