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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7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务员出差,这些费用要自理
本报记者 曾金华

根据新规,中央单位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餐和出行均须自理。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7月30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事项解读表示,印发该《通知》是通过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务实举措。

通知有何新规定?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是明确收交标准,区分多种情况,分类制定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

根据通知,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二是既规范“交”又规范“收”。在强调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的同时,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是规范财务管理。明确凭证开具和收取资金账务处理方式。

四是统一规范要求。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力争全国同步规范。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票据开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按照现行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管理规定,各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差旅费管理规定,但不得突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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