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日前在山东济宁召开会议,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全覆盖”。会议明确,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通报制度与奖惩挂钩,及时处理违法文件。这再次释放出严格依法行政的强烈信号,将从源头防止权力任性而为。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一个文件出台合不合法、管不管用、好不好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有的涉及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和优化营商环境。但在现实中,乱发文、滥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等乱象仍时有发生,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必须明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的地方对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同认识。例如,某市43家部门单位报备文件108件,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其中有97件属于非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5月份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所谓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其次,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是起草部门、制定机关,还是合法性审核机构,都要各司其职,按照有关程序性规定的职责分工,承担起责任,避免出了问题相互推责的现象。实践中,出现文件问题比较多的是市、县一级政府及其部门,有的还是乡镇政府的文件,基本上属于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对此,司法行政部门要提升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着力解决合法性审核“基层接不住”的问题。
再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不仅是合法性审核机构的事,涉及的部门其实有很多,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协调做好这一工作。尤其是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妥善处理好“大胆闯大胆试”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关系,处理好文件权限与改革创新需求之间的关系等,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标准,统一事前审核和事后审查的标准和衔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及时纠正,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此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化水平,文件制定者还需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互动,不断完善有关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性制度规定。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舆情评估和出台时机评估,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想在前、谋划在前。在文件出台后,也要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既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也确保规范性文件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