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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银行股权乱象无处遁形
董希淼

银行股权乱象频发的原因,一是所有者缺位问题长期存在,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越位问题同时存在;二是部分银行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存在股权代持等问题,银行股东变化未按规定报批;三是股东出资不真实,股东向银行出资存在虚假出资,资金来源不明,将非自有资金作为入股资金,甚至使用银行资金搞体内循环。应着重加强股东资质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将极大地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发生在包商银行、恒丰银行等银行的股权乱象今后将无处遁形。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经营货币信贷的银行业而言尤为重要。2013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发布以来,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银行业公司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股东和股权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股权结构有待优化、股东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所有者缺位问题长期存在,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越位问题同时存在;二是部分银行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存在股权代持等问题,银行股东变化未按规定报批;三是股东出资不真实,股东向银行出资存在虚假出资,资金来源不明,将非自有资金作为入股资金,甚至使用银行资金搞体内循环。

2018年,银监部门将“公司治理不健全”作为深化银行业乱象整治工作的第一要点。公司治理的基础是股东和股权管理。2018年1月份,原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随后印发规范股东报告事项等两个配套文件,从股东质量管理、股权变更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作出严格规范。该《股权办法》强调穿透式管理,如大股东穿透,要穿透到实际控制人与实际受益人;入股资金穿透,必须是自有资金。此外,还强调股东股权质押的权利限制,以及银行股权事务相关的管理责任。同时,《股权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

应该说,《股权办法》着重加强股东资质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是规范股东和股权管理的第一步。近日公布的《托管办法》是对《股权办法》的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强化日常行为管理,是规范股东和股权管理的第二步。

对于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提出明确要求的,其股权托管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实行。因此,《托管办法》规制的重点是非上市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即未上市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在这之前,部分商业银行实施了股权托管,但托管缺乏统一标准,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托管办法》以及配套的《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重在统一托管工作方式和要求,明确托管机构准入和职责,将促进股权管理更加独立、有效。《托管办法》还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实施好两个办法,将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遏制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当然,股权托管不仅是将银行股权登记、变更、报告、查询等工作外包。如果托管只是简单开展股权登记和信息传输工作,而不是起到独立管理和监督作用,托管工作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下一步,应进一步明确托管的法律责任,并加强托管机构的能力建设。

(本栏目话题由今日头条提供大数据分析支持;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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