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有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后,收银员在收银小票上盖上了一个印章,“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消费者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公示告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为了防范职业打假人以“调包”形式将不属于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
现实中,确实有不少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打假甚至“调包”的方式牟利,给超市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但是,超市通过“免责盖章”方式防范职业打假人“假打”的方式也不妥。
从法律角度看,“免责盖章”属于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最多只能起到提醒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换句话说,无论超市有没有盖所谓的“免责印章”,都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即便超市在购物小票上盖了“免责印章”,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是过期食品,仍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维权和索赔。而且,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时并不会以有无“免责盖章”作为判断超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而是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上,超市要防范极少数职业打假人的“假打”,自我保护,与其靠没有法律效力的“免责盖章”,不如练好内功。超市要完善内部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专人定期检查食品有没有过期,及时对即将过期食品予以提醒、下架处理,避免过期食品继续上架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