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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7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支持中小银行发展新政发布
股东超200人非上市银行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本报北京7月19日讯 记者彭江报道:银保监会、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实施《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新版《意见》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明确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还不够畅通。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新版《意见》进一步明确“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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