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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7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惩戒有度
朱慧卿作(新华社发)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教师担心被扣上“体罚”的帽子,常常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管教”。教育部日前提出将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引发社会关注。学生违规,当然要管;屡教不改,必须惩戒。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要把“戒尺”还给教师。要让教师有效使用“惩戒权”,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达成社会共识。要在学生家长支持和理解的基础上,科学恰当地处理学生不良行为。拿起来能感受到它的温度、用起来能明确掌握它的刻度,这才是家长和老师心目中最好的那把“戒尺”。 (时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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