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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6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购置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报讯 记者董碧娟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在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方面,具体操作按照2017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明确,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此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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