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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6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荐股害人害己
□ 温济聪

遇到推销股票或公开劝诱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前,“投教平台”、李鬼“券商”、荐股博客、荐股“老师”……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依然不少,并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日前,中国证监会表示,一些不法分子借“科创板”“创业板”“纳斯达克”等概念炒作,编造公司即将到上海、深圳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噱头,诱导不明真相的个人购买所谓“原始股”;有的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兜售“原始股”,承诺高比例分红,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这些多是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网络荐股收费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非法荐股直接影响的就是个人投资者,非法荐股机构或者非法荐股个人会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等方式进行诈骗,从而使投资者遭受利益损失。同时,“黑嘴”非法荐股,还有可能按诈骗罪坐牢!

非法荐股害人害己。建议相关部门还要继续加大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建议普通个人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投资买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有A股证券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申购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购买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形式发行的股票,也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日常交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开有新三板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买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个人投资者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四板市场开户买卖其挂牌公司或展示企业股票。

总之,投资者遇到推销股票或公开劝诱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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