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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6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详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五条红线”——
保护好人类“生命说明书”
本报记者 佘惠敏

日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进一步迈入制度化轨道。6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科技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条例》有哪些创新之处?“《条例》的出台是在总结《暂行办法》20年施行经验的基础上有了一些新的考虑。”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认为,《条例》划定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五条红线: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应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如何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吴远彬介绍,《条例》将采取以下措施优化服务:一是简化审批程序;二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三是制定并及时发布审批指南和示范文本,加强对申请人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的指导。

在加强监管方面,将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检查过程中或者其他渠道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这次《条例》出台之后,相应的处罚更为明确,要求也更严格。除明确规定罚款金额以外,对情节严重甚至特别严重的,一定期限甚至永久禁止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吴远彬说。

如何避免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外流?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负责人张炳清介绍,为了避免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外流,《条例》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二是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三是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对外提供,必须取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许可;四是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需实行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

徐南平表示,人类遗传资源是一种战略资源,跟民族的发展、人民的健康、国家的安全密切相关。把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好,规范利用好,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对“健康中国”的建设和老百姓的健康福祉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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