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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6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

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案件时,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等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跨地域、跨流域特点,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司法解释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司法解释明确,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将推动我国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涵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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