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这部法的分量有多重?又有哪些关注的亮点?前不久,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主任委员李飞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外商投资法》是适应新形势需要、确立新型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构建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管理模式、管理制度新,二是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框架新。”李飞说,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进一步丰富了外商投资的内涵。
李飞介绍,内外资法律地位平等,政策上实行相同的待遇,这是《外商投资法》的最大特点。给予外商投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地位和权利,法律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我国有很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过去主要是面对内资,按照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的原则,如今外商可以在同等条件下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地参与标准化工作,是《外商投资法》的亮点。
先进制造业、自主知识产权所确立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形成市场竞争力。外商来中国投资,很多采用新的技术和标准,在我国依法平等地参与标准化制定工作,这是外商多年来的要求。与此同时,法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中,我们坚持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的采购活动,也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可以与内资企业一样,在政府采购中得到平等的对待。”李飞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法》中共有8个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保护进行了明确。
“对外商投资的保护,从实践情况看,总体很不错。所以,我们利用外资的规模越来越大,来投资的外商数量越来越多。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法律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李飞举例说,加强外商投资产权保护是延续此前“外资三法”的规定,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实行征收征用的时候,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并且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这一点,我国早在1986年制定外资企业法的时候,就写入了这样的条款。这也是针对外商来中国投资担心被国有化或者被征收所作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李飞告诉记者,作为基本原则,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实行征收或征用。
所谓“特殊情况”,按照立法的原意,是指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这次立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实施征用的情况,则是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抗震救灾、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况,只是临时性地征用企业的一些设备、运输车辆,征用场地以及产品等,这些都要给予补偿。在这些突发事件消除以后,必须恢复原状,退还原物。如果损毁,要予以赔偿,这些都有相关法律的制度安排。
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清算所分得的财产,都要给予法律保护。“在制定‘外资三法’时也有类似的内容,但是不如现在规定得这么全面。”李飞说,根据后来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外商投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涉及保护的领域也越来越宽,这些都在这次立法中予以特别关注。
对于外商比较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李飞认为,从制度建设来说,已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及保护水平达到了国际标准。现在外商担心的主要是在法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我们修改了相关法律,加重了处罚幅度,在民事赔偿方面,也加重了民事责任。但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国家正不断加大执法的力度。”李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