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中经智库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5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智库成果发布机制亟待优化完善
□ 赵平喜

智库研究往往涉及思想理论的热门话题和焦点问题,智库成果发布拥有话语建构和舆论扩散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社会舆论和公共政策。当前,随着融媒体时代的来临和价值多元化发展趋势显现,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成果发布与思想理论传播工作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进一步优化完善智库成果发布机制,既有利于营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也能为公共政策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充分发挥智库成果发布的价值功能

首先,一个合理、高效的智库成果发布机制,能够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与智库健康发展。智库的思想理论往往回答了现实提出的重大而又紧迫的问题,具有指导实践的作用;同时,智库思想理论传播本身也构成了一种社会舆论形态,可以为改革发展提供舆论支持、思想汇聚和精神指引。此外,智库成果发布也可以根据政府决策、舆情监测等现实需求,对相关话题进行动态追踪并及时发布舆情传播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建立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关系,实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与智库健康发展的价值功能。

其次,智库成果发布应弥合融媒体时代的风险认知差距。智库成果发布引进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标准操作程序,有利于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执行力的效率和效果。一般而言,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危机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该事件本身会引发特定时空范围内秩序紊乱;第二层次是还可能给社会秩序和价值秩序等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导致新的危机发生。构建良好的智库成果发布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危机从第一层次向第二层次转变的可能性,从而化解社会各界对热点、焦点事件的争议,弥合人们认知的差距。

第三,智库成果发布应凝聚全社会改革发展共识。从长远目标来说,通过有针对性地提供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智库成果发布可以持续聚合和塑造社会公众对社会改革发展的愿景。在利益群体和诉求多元化的环境下,智库成果发布凭借客观、理性的立场“发声”,为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提供交流平台,通过对话能够有效平衡分歧,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和谐社会成果。

优化智库成果发布的传播策略

实现智库成果发布的价值功能,当务之急是提升智库传播力。一是应着力解决思想理论成果发布工作难点。在信息超载的现代社会,具有原创性的智库成果非常稀缺。这就要求智库传播工作者能积极探索融媒体时代思想理论研究与传播的创新路径,不断推出有思想、有价值、有影响力的创新产品,增强对重大重要思想理论热点问题的预见性,突破思想理论成果发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确保原创首发的智库研究成果、咨政报告、调研报道等发布成果做到能够传播致效。

二是应抓住关键点,努力提升智库传播效能。首先,智库成果发布要遵循建设高质量、高水平、高端智库的总体方向,紧扣中国转型社会这一实际具体国情,打通融媒体时代智库成果发布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制机制建设的“最后一公里”,注重对智库传播效能的追求;其次,应树立智库成果发布“内容为王”的理念,狠抓质量,打造精品,使优质内容传播效果最大化;最后,应大力推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尽快推出一批有理论说服力、有实践指导意义、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高端智库项目成果。

三是应规避同质化,创新智库成果发布形式。智库成果发布除了拿出高质量的研究结果,还要重视在舆论扩散中加大传播力度,创新成果发布形式,根据融媒体语境重新设计衡量智库成果发布影响力的评估指标体系,改变“重研究、轻发布”的滞后局面,形成强有力的智库成果发布机制,增强人们对智库传播的支持和认同。

构建智库成果发布的问责机制

目前,有些智库参与决策机制不健全,决策咨询无法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发布的智库成果粗制滥造甚至传播负向舆论。应尽快从以下三个方面建构智库成果发布的问责机制。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切实负起管理责任。问责对象应为各级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等智库管理部门的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此外,需要基于公众利益考虑智库成果发布问责主体的建构问题,真正确立以行政机关内部问责为主、鼓励公民个人参与问责的智库成果发布问责机制。

二是厘清问责内容。在智库成果发布问责内容的制度设计上,首先要厘清智库成果发布诸环节中各类责任的内涵和边界;其次清楚厘定“引咎辞职”等各类情形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缘由、情状及范围;最后,加强智库成果发布具有可操作性的专业责任内容设计和策划,对信息管理、舆论引导和纪律条例等内部规定细化并强化执行。

三是严格问责程序。现阶段智库成果发布问责存在规范操作性差等诸多问题。因此,应进一步严格启动问责的程序性门槛,在受理、调查阶段应确保问责事项调查阶段的公正与透明,在最终处理决定阶段应建立相应的申诉、补偿和救济机制。对重大问责事件,可考虑纳入问责程序运行的“第三人异议制度”,以保障智库成果发布问责程序的公平。

(作者系三明学院文化传播学院副院长)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