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转型期,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信息化建设程度不一,人们的信息辨识能力参差不齐,同时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措施和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客观上为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实施骚扰电话违法活动的土壤。
一是信息辨识能力缺乏。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信息载体和形式更加智能,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放大了个人的信息盲点,人们在不经意间就可能会泄露关键隐私信息,有人便趁机从事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中老年群体的信息辨识能力较弱,对骚扰电话难以区分,成了骚扰电话的主要受害人群。
二是信息流通监管不足。我国信息市场已初具规模,但仍缺乏有效监管,信息黑市活动难以禁止。个别小公司的员工将用户信息私下售卖,或者违规上传至公共网络兜售,成了不法之徒获取用户信息的重要渠道。只需在电商平台上付出极低的费用,不法之徒就可以实现对受害者的精准俘获。电信运营商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对非常规的通信行为予以源头治理,同时还要增强自身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力度,绝不能为各类信息违法活动推波助澜。
三是信息违法成本较低。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均出台了专门的隐私法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其中,美国《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控制非自愿色情和推销侵扰法》,量刑最高可达5年监禁。相比之下,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不足,有些规定不够细致,对一些犯罪情形的处罚等级还不够严厉,以致部分信息违法者已将信息违法视为低风险、高收益的致富捷径。对此,下一步必须完善立法工作,明确惩罚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提高信息违法行为成本。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