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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5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不能滥用

日前,有淘宝卖家反映,一位顾客在“五一”假期前购入18件衣服,总价4600多元,假期后以“不喜欢”为由发起无理由退货,但卖家发现,买家朋友圈有大量买家和朋友穿店里衣服旅行拍的照片。阿里巴巴回应称,经双方协商,买家所购衣物9件不可退。

【短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在这位顾客申请退货的18件衣服中,当事人和朋友穿着其中9件衣服去旅行、拍照,这显然已经超过了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的范畴,作出不予退货退款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是一种双赢举措,但倘若机制被滥用,甚至异化为牟利工具,就会走向“双输”,不仅会使经营者个体蒙受损失,还会影响消费者形象,破坏整个电商行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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