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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5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多元联动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 孔令池

充分释放和有效发挥城市、园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多方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走向平等的、优势互补的多元联动模式,将为推进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目前,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进程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也正是在政府的行政主导下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得以快速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主体,都市圈、园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各方有机结合,共同发挥各自优势与作用,能有效促进并实现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深入研究发现,充分释放和有效发挥城市、园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走向平等的、优势互补的多元联动模式,将为推进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

政府在推进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定位,应逐步从战略主导者转向统筹协调者。

一是应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理念的指导下,促使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最大限度地放权给市场,将政府的作用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大力推行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公开制度,细化政府责任归属,真正做到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是适当借鉴美国地方政府联合会制度,组建包括上级行政人员、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体的区域性协调机构,在研究策划、统筹规划、沟通协商、评估监督、信息服务、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形成常态化、实体化、专业化运行机制,推动和引导长三角地区经济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

三是通过合作共赢和利益共享捆绑各地区经济发展,并对其进行合理的绩效评价考核,不断提升地区间的合作积极性,形成发展的合力。

四是探索政策配套保障机制、立法保障机制以及资金保障机制等,为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全力释放都市圈的空间载体优势

以都市圈建设推进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本质上是要中心城市与圈内其他城市间形成竞合并存、互为依托、交互影响的有机发展整体。

一是加快跨区域不同等级公路衔接、城际轨道交通网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有效支撑都市圈有序联动发展。进一步提升多式联运的集疏运体系能级,促进各地港口与货物主要生产地、主要消费市场的衔接,加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如航空运输等)与主要港口的对接。

二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共同市场,实现劳动力、资金、技术、信息等各类生产要素的跨市优化配置,降低都市圈的商务成本。

三是协调都市圈内城市之间的发展定位,整体推进科技和产业创新的一体化,实现都市圈内城市的功能互补、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和特色化发展。

四是优化人力资源、金融服务、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食品安全、旅游文化、养老服务、政务服务等的跨城市协作供给,推进都市圈公共服务水准的同城化。

五是加强都市圈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合作,建立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层级布局。

合理推进异地产业园区合作共赢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推动异地产业园区合作是在政府和市场双重推动下,以管理输出、资本合作等方式,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联合共建产业园区,并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实现产业园区间资源优化配置、产业错位发展、双方互利共赢。异地产业园区合作不能简单地“拉郎配”,这种模式很难持续有效地调动开发经验相对丰富的发达地区政府或园区的积极性,并非长久之计。

推进异地产业园区合作,一方面,必须理顺合作双方的管理体制,成立共建产业园区合作协调机构,如建立长三角异地产业园区相关工作推进小组,解决双方政府横向联系、协商渠道较少的难题,有组织地对接双方的发展需求,找准双方的共赢点,引导产业园区和企业“组团式”异地共建产业园区,促进区域资源要素价值对流与配置重组;另一方面,必须形成风险与收益的共享机制,解决好合作产业园区间GDP统计、税收优惠、税收分成、投资支持、经营收益分配、土地政策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性问题,强化开发经验相对丰富的发达地区政府或园区的经济收益,有效提升其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产业园区合作双方的互惠、合作、共赢。

重视企业跨地域经营产生的内生效应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没有企业跟进与深度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将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际上,企业跨地域经营将自发产生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内生效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结构重塑效应和竞争协调意义。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进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途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跨区域并购。首先,政府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使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尤其要加强产权保护,激发和调动对成本核算、利润回报更加敏感的民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热情;其次,改进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企业跨地区并购审批环节的效率,降低并购交易成本,并注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兼并活动,依法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加强对外合作与投资,推动铁路、港口、通信和工业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广中国标准,打通要素流动的“毛细血管”,提升各国经济参与,以多元化拓展“蓝海”行业领域,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舞台。

二是产业链跨区域连接。首先,尽力延伸产业链条。通过技术引进、技术转让、合作开发、市场竞争等方式,获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积累管理经验,不断变革与创新产业链环节,加快向“微笑曲线”两段攀升和升级,逐步确立长三角在全球分工体系中的“链主”地位。其次,促进产业链分工协作。长三角产业链环节的组合与调整应背靠国内巨大的内需市场,协调地区间专业化分工与多维性需求的矛盾,避免片面追求产业链条的完整化和产业部门的系列化,由此引发区域间资源、市场的争夺、产业同构以及经济摩擦。明确各地区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功能定位,立足自身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确定区域产业链的重点发展环节,拓展产业链融合发展,促使要素的空间优化配置与产业活动的合理布局,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社会组织合理有序搭建“桥梁”

作为政府合作机制和市场一体化机制的重要补充,各类行业协会、公益组织以及非政府社会团体组织等组织载体在规范市场秩序、清除资源和要素跨区域流动障碍以及促进区域资源整合上发挥了应有的支撑作用,为企业、个人等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公务事务的决策和执行以及民间交流、沟通和监督等提供渠道。建议重视完善社会参与机制,规范相应社会组织的行为,不断加强其自身发展,以实现长三角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技术的交流应用、企业的互助等区域合作的开展。

一是构建涵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内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前沿科技创新研究联盟。通过牵线合作、技术研讨会、战略发展研讨会、搭建沟通平台等方式,积极探索政策互联、技术互通、知识共享、发展互动的协同创新模式,并依据市场规则建立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机制及调节机制,并致力于解决创新成果的转化、咨询、交易、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二是组建跨区域行业发展联盟。引导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加强对接沟通,协助企业建立“朋友圈”,推动各地企业集群深化相互交流合作,并促使联盟系统内各要素通过“资源共享—知识共享—能力提升—适应性学习”产生协同效应,形成更有效的结构和功能,实现企业发展的高效化、体系化、集聚化以及互利共赢。

三是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普及环保理念、意识、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潜在优势。引导生态行为、培育生态文化中的主体优势,确保环保社会组织能够自发、自主地专业化介入和规范化监督生态环境,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保公共服务,有效弥补政府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不足问题。

四是鼓励智库参与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策咨询。促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确定第三方评估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促使评估更加中立、客观、专业以及更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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