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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5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短视频版权保护不能成“短板”
鸣 涧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终于迎来尘埃落定的时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如今,随着技术的发展、资本的进入,短视频行业已经成为一个新兴产业,也是内容创业的“风口”。《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我国网络短视频用户规模已高达6.48亿人,市场规模达195亿元。然而,与用户数量和市场规模“井喷式增长”不相适应的是,短视频掐头去尾、未经许可随意下载或使用等侵权乱象频发,不仅打击了内容创业者的创新热情,也影响了行业发展的正常生态,成为版权保护领域的一块“短板”。

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侵权方为短短2分钟的视频赔偿50余万元,彰显了司法部门惩治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的决心,也将为同类案件产生一定的判例效应。同时,顶格处罚的判决,有利于扭转人们在版权保护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即兴创作、随手发布的短视频不构成作品。事实上,短视频的价值不能以内容的长短来论高低,无论短视频多短,只要有独创性,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较之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无疑产生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对其作出顶格处罚并不为过。

现实中,除了未经许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为广告投放等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还有许多处于“灰色地带”的隐性侵权。比如,将网上已经发布的短视频二次创作,形成一个“全新”的短视频;还有许多影响力较大的自媒体平台,将影响力小的原创者的短视频不标注来源,“搬运”到自己的平台,让受众误以为是原创,以达到吸引人气和流量的目的。对于这些行为,如果不坚决给予打击,将会产生更多的侵权乱象。

上述案件中,尽管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了伸张,但打击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不能只寄希望于原创者单打独斗,而是要形成治理合力。一方面,要从制度层面完善短视频版权保护机制,方便原创者更快捷地登记版权、举证维权,形成短视频版权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对侵权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创作者更加专心地投入原创内容的生产中,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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