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消费税改革也要支撑和服务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流转税制度,于2008年完成了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并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度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不相适应的一些情况值得关注。
具体来看,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制造业更重视差异化生产、匹配个性化需求,原有的一体化产业链被分割;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了价值链重构,企业随之进行调整,价值被大量转移到生产环节,导致应税价值量增长和税负差异化,同时价值链分布环节调整导致税负上升,造成现行消费税制度不适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绿色发展要求消费税制度更加有力地支持绿色产品的消费、限制非绿色生产、限制资源和环境消耗型产品消费,迫切需要适当扩大征收范围,调整税率和税基结构;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进程加快,这不可避免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非连续性生产,从而产生消费税重复征税的问题;生产性服务正在深入实体经济的生产过程、全面参与应税消费品的流通过程,现实中也会出现对生产性服务叠加征税的情况……
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理清改革思路、做好制度安排、采取务实举措,建议在接下来的消费税改革中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将环保税的税负纳入“价”的构成。消费税改革的目标应是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即只对价格征税,不再直接产生税负的叠加和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绿色发展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要求,为更好引导绿色生产,可考虑将环保税的税负纳入消费税的征税税基,从而实现“同一种消费品不同的生产过程(方式)”的差异化税收。
二是由生产消费品的最后一个环节征收调整到零售环节征收。这一改革可将消费品的支撑服务环节也相对公平地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且有效契合创新驱动发展引发的价值链调整,属于改革设计的基本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有征收方式中,只有生产价格被用于消费税的征税税基,而制成品的流通成本和费用(含营销、物流成本等)均不作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也即对流通环节并不直接产生税负的影响。
三是将流通环节价格所带来的消费税收入,按照一定标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享。流通环节的价格将带来新的消费税增量,而这个增量与消费活动相关,与生产活动无关,因此,并不会由于消费税税额分享而导致地方限制销售或是划分市场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激励地方大力发展经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提升消费结构和层次,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这一特点,可考虑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收入继续作为中央税上缴中央,对于因生产的流通环节而增加的消费税收入,可以按合理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划分。
四是实施“穿透原则”,构建差异化系数。为推进绿色生产,鼓励企业加强、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生产,消费税可考虑转变“亲成本”取向,而转向“亲环境”、重节约的税制改革取向。这样,在部分存在绿色生产方式或者绿色产品与非绿色产品直接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可考虑实施消费税制度的“穿透原则”,即将消费品生产中的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碳汇管理等问题综合考虑、综合设计,形成“绿色税率系数”,对形成的税收收入进行系数加成征收,以支持绿色生产,推进节能降耗。
五是进一步扩大课征消费税的对象和范围。建议拓展的范围和对象是:环境损害类消费品,包括对水、大气、土壤、草原、森林有损害的消费品生产和销售;资源消耗类的消费品,包括煤炭、铁矿石、其他金属矿藏和非金属矿藏的直接加工产品的征收(深加工产品可以免予征收,可按增加值率进行管理);调整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对部分过度超高定价的产品和部分过度占用空间的产品课征消费税。
六是科学设计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条件或阶梯形的税率结构。在拓展征收范围和对象之后,更应注意按照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要求,确定税制的制定原则和税收的征管原则。可考虑参照涂料消费税的征收办法,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商品实施免税待遇,对超过该项标准的商品征收消费税。或者更进一步,对于超出该项标准的消费品,按照超标程度实施阶梯形的税率,更好达到限制劣质或高损耗型消费品生产的目的。
总而言之,新形势下需切实尊重消费税的运行规律和经济逻辑,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更加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消费税组成体系和改革路径,为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