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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5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公正裁判引导激励创新
本报记者 李万祥

“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在这起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案专利系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是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

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据此,针对涉案专利,捷豹路虎有限公司、麦戈文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为由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江铃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路虎公司和麦戈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从整体上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身前面和后面形成的视觉效果差异在整体视觉效果中所占的权重要明显低于两者之间相同点所产生的趋同性视觉效果的权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中规定的授权条件,应当予以宣告无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江铃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杨柏勇表示,对于“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法院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通过确立保护规则引导和激励创新,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中国汽车产业汽车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贸然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

“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的最终结果揭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汽车制造企业必须转变思路,不断加强自主创新,唯有如此才能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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