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4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汽车维权难在哪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佘 颖

奔驰车女车主维权事件告一段落,但汽车消费维权方面的普法、修法之路仍任重道远。“如果按照当前的三包政策,这台奔驰车根本退换不了。”4月17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举办的“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座谈会”上,专家们指出,当前的汽车售后政策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维权,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应该及时推动相关法规修订工作

“PDI”有损消费者知情权

这次奔驰车车主维权事件,让一个陌生词汇“PDI”进入了大众视野。在最初的诉求和最后的和解中,车主都提到了这辆车的PDI检测。

车主和奔驰方所提供的“PDI”检测,全称叫“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2017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联合12家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制定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引发风波的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利星行汽车,也是该标准的起草方之一。

在这份由行业协会和汽车厂商、经销商起草的检测标准中,规定了新车交付消费者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乘用车新车“PDI”检查表,同时还规定了11条必须告知消费者的重大问题情形,包括发动机总成主要零件修复、变速器总成主要零件修复、制动系统主要零件、制动系统主要零件的修复,等等。但其中也隐含了一个“后门”——即“不属于上述应当告知的项目,但是修复率超过乘用车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的”,换言之,如果修复费用未超过5%的问题,则可以不告知消费者。

“按照指引条款,如果车身经过未钣金修复后的喷漆,只要费用不超过5%,也可以不告诉消费者。”原北京二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范武认为,作为消费者,浑然不知自己购买到的新车是经过了喷漆修复的,显然被侵犯了知情权。

王范武表示,“PDI”规则作为行业协会和厂商制定的服务指引,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其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时,应视为无效条款。经销商决不能以消费者接受了“PDI”检测结果为由,拒绝为消费者进行退换维修等服务。

中消协同时表示,企业联合制定的“PDI”规则属于行业自律规范,不应对消费者实体权利做出限制。至于其中明显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应根据消费者诉求,结合有关实践争议案例进行修改完善。

汽车三包政策对消费者不利

4月17日,女车主与奔驰达成和解,退了这辆问题车,免费换新,还获得了其他补偿。虽然有网友质疑女车主白折腾了,没有达到退一赔三,但业内专家表示,女车主其实已经很幸运了。

“目前的汽车三包规定说的是燃油泄漏,这辆奔驰车是机油泄漏,严格来说,车根本退不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解释说,根据原质检总局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退换车辆的条件极其严苛——“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超过这一期限,又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要想更换或退货,必须是: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这位奔驰女车主的情况是机油泄漏,不属于三包规定中的燃油泄露、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发动机、变速器等大故障,也没有发生车身开裂等严重故障,更没有维修两次不能解决,按照三包规定,只能修理。”朱巍认为,如果汽车出现了以上问题,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受到重大损失,此时再谈退换车辆,已经太晚了。

记者注意到,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修订稿里,三包中的退换规定也只是增加了电动汽车的部分,对燃油汽车的退换规定没有调整。

对此,中消协表示,汽车产品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三包规定是后合同义务,两者不应混同。如果经营者出售的是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车辆,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有违法律规定。

同时,专家和中消协一致呼吁,在修订汽车三包政策时,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依据,保护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当汽车三包规定与法律抵触时,应该以法律为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乱收费现象亟待整治

这次奔驰车事件中的15000元金融服务费成为焦点。事先并未明说,事后也没有发票,这笔钱收的颇为可疑。

西安这位女车主经历的奔驰车事件不是个案,也不偶然。早在2016年全国消协组织的汽车投诉分析中,就涉及金融服务问题,包括:部分经营者强制消费者在购车时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强制贷款购车的消费者缴纳金融服务费等;汽车经销商规定车主在按揭还贷期间,每年必须在店内续保,否则押金不予退还;宣传零费率车贷,却收取按揭手续费,导致购车纠纷。

对此,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晓晶表示,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表示,虽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但当前汽车销售服务中,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等问题较为普遍,有些经销商代办业务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多收上牌费、金融服务费,还不开具发票,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

然而,处在舆论漩涡中的汽车经销商们并没有明显整改举措。汤浩透露,近几天他走访了多家4S店,有一家列出的手写单据上面依然有保险、上牌服务、金融服务。另一家打印的费用单据显示,金融服务费改为分期手续费继续收取。“据说还有4S店把金融服务费改成商务咨询费,换汤不换药。”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