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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4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终审十年后再审改判——
顾雏军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董 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部分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一起10年前终审的涉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何要决定再审?顾雏军等人何以被改判?本案对于企业家产权保护意义何在?种种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再审改判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启动再审

三项罪名撤销两项

顾雏军是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29日,顾雏军等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正式逮捕;2006年初广东佛山市公安局完成对顾案的侦查,移送佛山市检察院起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06年11月和12月两次开庭审理。2008年1月30日,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议庭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部分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顾雏军案为何在终审10年后启动再审?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大了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最高法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最高法于2017年底启动再审的3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目前已宣判2起。其中,张文中案已被宣告无罪,顾雏军案也得到大幅度改判,有6名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上述案件的再审启动和改判,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的信心。

为何改判

入刑与否仔细甄别

再审判决认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综观全案,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主要理由是:

其一,本案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上限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可见,本案原审审理时,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

其二,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由于当地政府的不当支持,使顺德格林柯尔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完成了设立登记和年检。其后,顾雏军等人为完善设立登记手续,调整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在申请该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其三,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并未减少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总额。在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完成变更登记后,顾雏军作为顺德格林柯尔的股东,将以不实货币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出资转为资本公积金继续留在公司中,没有使公司的资本总额减少。

对于是否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在顾雏军的安排下,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后向社会披露的事实存在。但是,根据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但经再审查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已达到上述标准。综上,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司楠表示,对于涉产权刑事案件,要从犯罪的基本特征,围绕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进行认真审查,正确区分违规、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把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分清经济违法行为的不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于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及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并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绝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虽有轻微违法或违规情形,但无需动用刑事手段予以惩处的,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资本刑法不宜过度介入经济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表示,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要特别注意避免使资本刑法及其罪名沦为地方司法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干预经济生活的手段,防止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成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应在严格依法办事前提下,树立谦抑审慎理念的司法善意,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使用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

实事求是

依法纠错平等保护

近年来,推动我国产权平等保护正逐渐趋于制度化、法治化,一系列关于产权平等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再审改判坚决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再审中,最高法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不以犯罪论处。同时,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在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宣告无罪的同时,对于顾雏军、张宏从上市公司挪用2.9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金融和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风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依法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这样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不搞“一风吹”的明确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不踩红线,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谋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认为,本案再审改判做到了“全部错全部纠、部分错部分纠”,最大程度实现了司法公正。再审改判坚持实事求是,一方面保护了民营企业的产权,维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切身利益,对未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稳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到警示、引导、教育民营企业的作用。通过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警示民营企业“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合规、合法地健康发展。

“最高法对顾雏军案等重大涉产权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作为国家司法政策的风向标,对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引领和表率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认为,司法对产权的保护及其对市场的规范,始终是相辅相成、相向而行的。公正的司法,既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合法产权不受随意侵犯;也要防止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制裁,通过违法犯罪牟取非法利益。依法纠正顾雏军案等重大涉产权错案,不仅释放出我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更是为了从根本上完善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风险防控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促使市场经济在法治框架内健康发展。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法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此外,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法院的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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