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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4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集体决策”不是违纪借口
王度阡

不少单位在遇到大事、难事、要事时都会采用“集体决策”的方法来解决。然而,有少数单位却让“集体决策”偏了方向、变了味道,把一些可能触及党规党纪的问题拿到会上“集体决策”,把“集体决策”当成违规违纪的“避风港”“挡风墙”。

“集体决策”的目的是为了集中众人的智慧解决工作中的难题,防止个人决策出现失误。然而,“集体决策”并不能保证所有决策都正确,更何况一些单位、领导干部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借“集体决策”之名掩盖违规违纪之实,以为只要是“集体决策”、大家认可的东西应该问题不大,让决策的集体“背锅”,这类观念必须纠正。任何“集体决策”都不能超出规矩纪律的约束,如果“集体决策”出现失误、错误,甚至是明显违规违纪,也需要对当事人问责处理。

党的规矩纪律不仅是对党员干部的约束,也是对各级党组织的约束。有的干部在“集体决策”中扮演配角,认为自己因“集体决策”失误、错误而受处分有点冤。实则不然,只要是“集体决策”中的一员,就要承担起“一员”的责任,哪怕是“配角”也要在“集体决策”时发言提议、表达观点,对“集体决策”的结果负责,而不是人云亦云、看风使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集体决策”也要按制度办事、依规矩行事,绝不能抱着“人多不会错,人多不怕错”“法不责众,罚不及众”的错误心态胡乱决策、违规决策,更不能把“集体决策”当成违规违纪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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