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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4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节目“限童令”须有配套措施
张西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随着一些明星亲子、儿童真人秀等综艺节目热播,“童星”越来越受到社会追捧,不少家长倾尽精力、物力和财力,试图将自家孩子培养成“童星”。比如,一些以“星二代”和“童星”为卖点的真人秀节目,让孩子穿露骨装,跳成人舞,唱缠绵情歌,不尊重未成年人的发育和成长规律,将演艺圈一些浮躁心态及功利思维,过早地灌输给孩子,难免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广电总局出台“限童令”,十分有必要。

这次出台节目“限童令”能否落实到位,关键在于提高执行力。也就是说,出台节目“限童令”,还须配套措施跟进。首先,应拿出一个果断强硬的管理措施,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电视栏目(节目)申报、评审制度,对审查通过的在播电视栏目(节目)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其次,应对少儿影视作品中的暴力、低俗、危险情节和不文明语言作出严格限制,将未成年人的“视界”限定在保护范围之内。再次,应严格执行新广告法,禁止电视台、网络等公共媒体播放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的广告。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电视台、网络等公共媒体自律和监督责任,一旦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节目,将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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